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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24日,國家發(fā)展改革委、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研究起草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修正草案(征求意見稿)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。修正草案進一步明確不正當價格行為認定標準,規(guī)范市場價格秩序,治理“內卷式”競爭。
其中,針對“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:”,修正草案作了一些修改,如將第(二)項修改為“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、季節(jié)性商品、積壓商品等商品或者有正當理由降價提供服務外,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,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,或者強制其他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(guī)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;”。將第(五)項修改為“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,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;”。將第(六)項修改為“采取抬高等級、壓低等級、分解服務項目、減少服務內容等手段收購、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,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;”。
同時,第十四條新增了“利用影響力、行業(yè)優(yōu)勢地位等,強制或者捆綁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并收取價款;”“對經營場所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,或者對其交易價格進行不合理限制、附加不合理條件;”等內容,并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:“經營者不得利用數(shù)據(jù)和算法、技術以及規(guī)則等從事前款規(guī)定的不正當價格行為。”
此外,修正草案完善了政府定價相關內容。如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:“制定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,應當依據(jù)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(fā)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,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、批零差價、地區(qū)差價和季節(jié)差價;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水平,可以通過制定作價辦法、規(guī)則等定價機制確定。”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: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政府指導價、政府定價,應當開展價格調查、成本監(jiān)審或者調查,聽取消費者、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。有關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,提供必需的賬簿、文件以及其他資料。”(記者魏玉坤、魏弘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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