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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年5月是第五個“民法典宣傳月”,那么《民法典》中有哪些與人社工作關聯度高的內容,相關法律法規又是如何規定的呢?讓我們一起來學一學~
一、勞動用工應遵守誠信原則
《民法典》第七條規定:“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,應當遵循誠信原則,秉持誠實,恪守承諾。“這一原則也適用于勞動關系領域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八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,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、工作條件、工作地點、職業危害、安全生產狀況、勞動報酬,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;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。”勞動用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,既可能承擔民事責任,還可能承擔行政處罰責任。
1.導致勞動合同無效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: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。“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: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: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。“
2.人社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
《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》第二十四條規定:“用人單位發布或者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、招聘人數、招聘條件、工作內容、工作地點、基本勞動報酬等招聘信息,應當真實。”《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》第四十三條規定:”違反前述規定的,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;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;拒不改正的,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。“
二、順應數字時代需求,規制數字行為
《民法典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:“書面形式是合同書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傳、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。以電子數據交換、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,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,視為書面形式。”《勞動合同法》第十條規定:“建立勞動關系,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。”
據此,書面勞動合同并非一定是紙質形式,數據電文等可以用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,也符合法律規定。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采用數字化勞動合同的,應予以支持。
三、妥善處理企業知情權與隱私權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: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擾、泄露、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。”第一千零三十四條規定:“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。”《勞動合同法》 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。企業在規章制度里,可以對用人單位獲取個人信息及隱私處理等作出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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